- 董春华;
我国专利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法院已广泛利用善意取得制度解决专利权纠纷。法院仅依据善意取得的三要件解决专利权纠纷,未考虑无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善意取得的关系。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以无权转让合同有效为要件,是物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规则,适用于专利权善意取得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50条规定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合同无效,使无权转让专利权合同当然无效,构成专利权适用善意取得的障碍,法院适用善意取得也有违法之嫌。可限缩技术合同无效条款的文义或依目的解释,排除该条款导致的合同效力瑕疵对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影响。更有效的路径是删除该条款,依据合同一般规则判定无权转让专利权合同的效力,为将来的立法规定专利权适用善意取得留出空间。
2025年05期 v.48;No.238 129-1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676K] [下载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赵德勇;王沛霖;
个人破产失权作为个人破产法构建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未有成熟制度,学界对于个人破产失权的认识未形成共识。无论是依据破产可责性的惩戒主义,抑或是基于防止破产制度滥用的威慑功能,皆会导致个人破产失权面临解释困难与价值错位。鉴于个人破产立法的价值取向、债务人更生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现实需求,个人破产失权的由来以及正当性基础必然要诉诸于利益法学。首先,应以利益冲突决定利益衡量的适用;其次,衡量经济利益与观念利益、一般利益与特殊利益、内部利益与外部利益三对范畴;最后,在我国立法中应当采用折中的失权生效模式、确立以个人信用为核心的失权裁判标准、创设个人破产失权的抗辩事由、构建意定与法定并存的失权制度模式。
2025年05期 v.48;No.238 138-1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685K] [下载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赵立新;刘佳颖;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为人类社会带来了一系列挑战,但其工具地位并未改变。在此前提下,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行为侵权责任的认定有利于正确引导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生成式人工智能行为在训练、生成、删除的不同阶段侵权风险不同,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中需要明确认定标准、行为的符合性以及承担该责任的方式。基于对新技术“引导性”的规制,过错责任原则更符合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需要。在适用中,应结合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构建两阶段、多等级的安全保障义务体系进行合理的限制。在责任承担上,一般适用传统侵权法判断方式选择责任承担形式,同时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风险的延续性,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时分别认定连带责任与相应的补充责任。
2025年05期 v.48;No.238 147-1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707K] [下载次数: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