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5, v.48;No.238(05) 12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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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障碍及其克服
Application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to Patent Rights in China: Obstacles and Solutions

董春华

摘要(Abstract):

我国专利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法院已广泛利用善意取得制度解决专利权纠纷。法院仅依据善意取得的三要件解决专利权纠纷,未考虑无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善意取得的关系。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以无权转让合同有效为要件,是物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规则,适用于专利权善意取得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50条规定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合同无效,使无权转让专利权合同当然无效,构成专利权适用善意取得的障碍,法院适用善意取得也有违法之嫌。可限缩技术合同无效条款的文义或依目的解释,排除该条款导致的合同效力瑕疵对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影响。更有效的路径是删除该条款,依据合同一般规则判定无权转让专利权合同的效力,为将来的立法规定专利权适用善意取得留出空间。

关键词(KeyWords): 专利权;善意取得;合同效力;无权转让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问题哲学理论前沿与理论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8ZDA026)

作者(Author): 董春华

DOI: 10.13763/j.cnki.jhebnu.psse.2025.0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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